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考评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审核出口退税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函[2003]797号 2003-12-17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6]274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10月1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考评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审核出口退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1304号)转发给你们,并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是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安排的一项重点工作,各单位应予以高度重视。为了推进此项工作,市局将比照总局考核办法对各单位专用发票的使用情况进行考核。 二、各单位应按照本通知附表《北京市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使用情况考核统计表》据实填报,今年底以前分别于12月19日和12月30日报送两次,2004年清算期间每半月以邮件方式报送一次(每月的1日和16日)不得拖延。上报路径GROUPWISE“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检查组”。文件命名规则:某某区考核表YYMMDD.DOC(YYMMDD为上报日期) 三、关于报表的具体项目要求 通知所称“出口企业申报退税的认证发票份数”包括正式审核通过数和企业预审未通过数,其本期发生数中应扣除上次“本期发生数”中的预审未通过数。 “总局下发专用信息条数”是指总局从9月份开始下发的专用发票电子信息条数的合计数,其中包括“比对相符发票信息”等五类数据。填表时注意扣除总局下发的8月1日以前企业开具的专用发票数据。 “总局下发专用发票信息条数”和“出口企业内销抵扣的专用发票份数”两项数据每月月中填报月底数不变。 “其他不用于申报退税的专用发票份数”包括“总局下发专用发票信息条数”中的生产企业专用发票信息以及除“比对相符发票信息”以外的其他四类信息条数,企业出口的不退税货物专用发票信息也应扣除。 “出口企业申报专用发票信息比对通过份数”即“企业申报退税的专用发票审核通过数”是指8月1日以后企业开具的专用发票通过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审核的份数。 填报数字如有其他情况请于填报说明中注明。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03年12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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