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北京市教育事业单位、公立卫生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财税[2000]491号 2000-01-31 税屋提示——依据京财法[2008]1218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自2008年6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001号文件规定,对高等学校和中小学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其取得收入填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收入申报表》中"经税务部门批准视同为应税收入的非应税收入"栏中。 二、经与市卫生局协商确定,北京市房山区燕山医院、北京市房山区燕山防疫站、北京市房山区燕山妇幼保健所、北京市房山燕山结核病防治所为公立卫生机构,享受公立卫生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政策。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0年01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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