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90828号答复的函 深税函[2019]438号 2019-06-11 尊敬的杜红代表: 您在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提出的《关于推行供水三费合一(基本水费、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电子发票的建议》(第2019082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我市“供水三费”的票据使用情况 您提出的“供水三费”包括基本水费、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三项。我市基本水费由供水企业收取,属于企业经营性收入,开具发票;根据《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19年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公告》(深财资[2019]7号),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规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开具财政票据。 二、四川达州、广东惠州电子票据使用情况 (一)四川省达州市供水三费(基本水费、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由供水企业收取,向税务部门缴税,并开具发票。 该市城镇垃圾处理费被明确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开具财政票据。 (二)惠州市污水处理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均未纳入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收取时开具发票。 可见,达州市、惠州市与您提出的我市的“供水三费”收费性质定位不同,因此票据使用安排与我市也不相同,不具有完全的可比性。 对于您反映的“供水三费”票据使用不便的问题,我局高度重视,目前我市基本水费已经推行电子发票,发票使用效率大幅提高。下一步,我市还将全面推行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预计2019年年底前取得重大进展,届时财政票据使用效率问题也将得到有效提高。 感谢您对我市税收工作的支持和关注!我局将一如既往地落实好各项税收政策,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做好纳税服务,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全力支持我市经济发展。对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及相关意见,我局将积极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9年6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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