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六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80167号答复的函 深地税函[2018]282号 2018-05-30 吴光胜代表: 您和黄伟忠等九位代表在市六届人大六次会议提出的《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夯实新兴产业的建议》(第20180167号)收悉。经认真研究,其中“降低企业税费成本”涉及我局职责,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对企业在资产重组给予大幅降税或者免税的问题 目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规定,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发生涉及中国境内与境外之间的股权和资产收购交易符合一定条件的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申请递延纳税。同时,为支持企业改制重组,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法律形式简单改变、债务重组、资产收购、股权收购、合并、分立等改制重组行为,可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即在重组改制环节暂不确认所得,暂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将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中收购比例由原来的75%降低到50%,扩大了政策的享受范围,进一步减轻了企业重组的税收负担。 为加快此类税收政策的落实,我局多次通过召开宣讲会、网站发布、微信推送和利用大数据分析精准推送优惠政策等形式开展税法宣传,将税收服务理念从被动“等纳税人上门”变为主动“送政策上门”,推动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机制创新。 二、关于对企业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等给予大幅降税或者免税的问题 近五年来,国务院对小微企业税收政策进行了多次调整,提高小微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标准,逐步将减半征税标准从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6万元提高至10万元、20万元和30万元“顶格”;2017年,又再度“破格”提升到50万元,已突破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的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上限;2018年4月份,国务院常务会议,又再次把小微企业减半征税的标准提升到了100万元,减税力度很大,受惠的小微企业也更多。减税后,符合条件的年应纳税所得税额1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将降至10%,而全部企业中小微企业的比重达到80%,也就是说80%以上的企业实际税率为10%。其余企业中,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还可享受15%的优惠税率,符合条件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还可享受10%的优惠税率。另外,企业还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优惠政策,减免后,大部分企业的实际税率都不会超过15%。另外,为支持小微企业研发创新,国家还专门出台了优惠政策,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75%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摊销。 为切实落实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最大程度发挥政策红利,提高纳税人享受优惠的效率,我局积极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不断优化纳税服务,简化相关税收优惠的办理流程,创新实施“以报代备”“留存备查”等优惠管理方式。一是取消前置审核,由纳税人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自行申报享受优惠减免。二是采取由纳税人将资料留存、事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的方式,加强优惠事项的后续管理,实现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一次都不用跑”,企业享受税收减免“零成本”。三是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小微企业系统自动识别、减免金额自动计算、优惠政策自动享受,确保了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减免全面落实。2014-2017年,深圳地税累计共有11.25万户企业享受到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累计减免企业所得税3.5亿元。 我局将继续关注本市企业的发展,为其提供更加优质的纳税服务,促使符合条件的企业充分享受应有的税收优惠,为其发展营造优质的税收环境;同时,密切跟踪企业的发展动态,掌握企业的税收政策诉求,积极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企业的呼声,并提出政策调整的意见和建议,为国家层面在研究和制定相关税收政策时提供决策参考。 感谢代表们对税收工作关注、理解和支持!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5月30日 (联系人:雷斌电话:834243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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