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股东帐户资金利息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条款废止] 湘地税函[2000]41号 2000-05-18 税屋提示——依据湘地税函[2007]186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12月18日起文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股东账户资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1999]697号)第二条条款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股东帐户资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1999]697号)转发给你们,报经省政府同意,现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考虑我省对股东帐户利息所得征税的实际情况,从2000年1月1日起,个人(含发个人名义登记的法人机构)从证券公司股东资金帐户取得的利息所得,按规定税率全额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直接结付利息的证券经营机构代扣代缴。各地此前已征税款不再退还。 二、各市、州、县(市)主管地税机关要认真布置好个人股东金资帐户利息所得的征管工作,督促辖区内的证券公司及营业部尽快修改电脑软件,及时足额地扣缴个人所得税。对应扣未扣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5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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