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 2013-5-2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4号)等文件的规定,为了让绝大部分纳税人享受到减除费用标准和调整税率结构带来的双重优惠,切实降低税收负担,现就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等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公告如下: 一、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承包承租经营者以及独资、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预征率调整如下: 1.建筑业:1.5%; 2.出租车行业:0.7%; 3.货物运输业:1.5%; 4.加工和货物销售:1.2%; 5.娱乐业、服务业、文化体育业:1.2%; 6.其他行业:1.2%。 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颁布文件的条款与本公告内容不相符的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5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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