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同意调整新余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征税范围的复函[全文废止] 赣地税函[2001]24号 2001年 税屋提示——
1.依据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5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2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赣地税发[2009]104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自2009年6月1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省政府办公厅转来你府《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征税范围的请示》(余府文[2001]1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江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之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征税范围和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作如下调整:征税范围:市区内东至水西收费站,西至仰天岗森林公园(包括江西钢丝厂),南至袁惠渠,北至上海――瑞丽国道主干线。 征税范围调整后的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为:新钢公司第一机修分厂至水西收费站1元/平方米•年;袁河以南至袁惠渠0.5元/平方米•年;新余纺织厂至上海――瑞丽国道主干线1元/平方米•年。其他征税范围的税额标准仍按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赣地税函发[1995]43号和新余市人民政府余府字[1995]104号文执行。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新的征税范围和适用税额标准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征的税款不予退还。 特此函复。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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