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省电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函[全文废止] 闽国税函[2002]57号 2002-03-04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0年11月15日起全文废止。
一、对2000年度你司所属各分公司因会计核算与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不一致而产生的时间性差异作了纳税调增的9255万元,考虑到你司已修订了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今后不会产生新的时间性差异,同意作为遗留问题解决,允许在2001年度进行全额纳税调整。调减数额见附件一。 二、同意你司所属各单位在管理费中列支内部退养职工一次性生活补助费3004万元。具体见附件二。 三、同意你司业务宣传费、广告费的税前扣除采取全省统一计算、分配使用的办法。你司所属各单位的业务宣传费、广告费在附件三规定的限额内据实列支,全省汇总后超过税法规定数额的应调整补税或向以后年度结转。 四、你司按照中国电信集团《关于印发中国电信集团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试行)及中国电信集团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目录(试行)的通知》(中国电信财务[2001]387号)中所列示的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仪器仪表、监控器等数额达到或超过固定资产标准的低值易耗品,其购置支出同意分2年在所得税前扣除。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02年3月4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