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电信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函[2004]105号 2004-03-04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0年11月15日起全文废止。
近接福建省电信有限公司《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请示》(福建电信有限[2004]80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该公司财产损失11,804,805.99元在2003年度税前扣除。 附:福建省电信有限公司2003年度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汇总表(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04年3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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