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清产核资后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地税一[1995]24号 1995-5-28 税屋提示——
1.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1号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7月0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2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近据部分地税反映,对清产核资企业经过核资、重估后增值的房产如何征收房产税问题不够明确。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财政部[93]财会字第80号《清产核资试点企业有关会计处理规定》,企业应调整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后,经过验收核实,应相应调整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固定资产重估后如为增值,按增值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因此,对清产核资企业征收房产税,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辽宁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以企业会计账簿上调整后的“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征税。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1995年5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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