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赵立军要求退还契税税款问题的批复 辽地税函[2009]172号 2009-7-22 盘锦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赵立军要求退还契税及有关契税政策问题的请示》盘地税发〔2009〕47号已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的规定,盘锦市双台子区居民赵立军分别于1998年和1999年购买位于盘锦市双台子区三道街市场的四间精品屋(商业网点),你局双台区分局对其征收契税,并发放契证,属依法行政行为。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契证”格式的通知》(国税发[1998]70号)和省局《关于实施契证和耕地占用税完税证明管理制度的通知》 (辽地税函〔2008〕259号),“契证”是纳税人到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的纳税凭据。在未发放“房屋所有权证”的农村地区“契证”是对房产交易合法性的确认。因此,你局双台区分局对纳税人赵立军发放的“契证”只能作为纳税凭证,不属于房屋产权证明。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438号),经法院判决的无效产权转移行为不征收契税。如果法院判决该建筑为违法违章建筑,认定赵立军购买房屋的行为是无效产权转移行为,同时该纳税人未办理房屋产权证,那就对其已纳契税应予退还。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二ΟΟ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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