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地税函[2009]172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赵立军要求退还契税税款问题的批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7-22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的规定,盘锦市双台子区居民赵立军分别于1998年和1999年购买位于盘锦市双台子区三道街市场的四间精品屋(商业网点),你局双台区分局对其征收契税,并发放契证,属依法行政行为。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赵立军要求退还契税税款问题的批复

辽地税函[2009]172号         2009-7-22

盘锦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赵立军要求退还契税及有关契税政策问题的请示》盘地税发〔2009〕47号已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的规定,盘锦市双台子区居民赵立军分别于1998年和1999年购买位于盘锦市双台子区三道街市场的四间精品屋(商业网点),你局双台区分局对其征收契税,并发放契证,属依法行政行为。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契证”格式的通知》(国税发[1998]70号)和省局《关于实施契证和耕地占用税完税证明管理制度的通知》 (辽地税函〔2008〕259号),“契证”是纳税人到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的纳税凭据。在未发放“房屋所有权证”的农村地区“契证”是对房产交易合法性的确认。因此,你局双台区分局对纳税人赵立军发放的“契证”只能作为纳税凭证,不属于房屋产权证明。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438号),经法院判决的无效产权转移行为不征收契税。如果法院判决该建筑为违法违章建筑,认定赵立军购买房屋的行为是无效产权转移行为,同时该纳税人未办理房屋产权证,那就对其已纳契税应予退还。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二ΟΟ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