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地税函[2008]119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专项清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5-09
摘要:自新的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各级地税机关始终将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作为重点工作来抓,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税收管理质量和水平明显提高。最近,根据举报,发现个别地方存在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乱开发票且金额巨大等问题,影响严重,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专项清查的通知

冀地税函[2008]119号      2008-05-09

各市地方税务局:

  自新的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各级地税机关始终将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作为重点工作来抓,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税收管理质量和水平明显提高。最近,根据举报,发现个别地方存在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乱开发票且金额巨大等问题,影响严重,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管理,有效防止货物运输业税款转引、虚开发票等问题的发生,省局决定在全省开展一次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专项清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的认定清理工作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外商投资货物运输企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通知》(国税函[2007]223号)规定,从2008年5月12日开始,利用一个月时间,对本辖区范围内已认定的所有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检查。清查工作除审核相关资料外,必须实地调查了解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状况,对其自备运输工具、年运输收入、财务核算等情况进行认真核实,确认其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的6个自开票纳税人认定条件,凡不符合自开票纳税人认定条件的,一律取消其自开票资格。

  二、切实加强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的日常管理

  (一)在做好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清理的基础上,地税机关要根据其货运车辆的核定吨位、实际运营天数、日运营时间、吨公里运费等情况,认真测算其每一辆车的月、年营业额。据此,严格核定自开票纳税人的月开票运费限额,控制每次购票数量,限定单份票开具金额,建立开票警戒线制度,并实行验旧购新,按期申报纳税,以严防虚开、代开行为发生。同时,严格做好税控盘的管理和修改税控盘密码的保密工作。

  (二)认真开展数据比对分析,建立“票表比对”制度。一是加强对基层征收单位的监管力度。主管地税机关在受理营业税纳税申报时,要将纳税人报送的税控盘(或税控传输盘)开票信息,与其营业税申报表填报的相关内容、货物运输合同、月开票最高限额,单份票最高限额及其他资料进行审核、比对和处理,以分析货运发票的真实性。二是加强市县两级监控力度。通过对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营业税情况月报表及国税传递比对数据的分析,及时发现异常情况,防患于未然。

  三、严格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发票管理

  (一)主管地税机关必须严格按照《税收业务规程》要求进行发票的发售工作,对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的发票限购数量、单张开票最高限额、累计开票最高限额的核准情况等要进行全面清查。对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的发票实际用量和业务情况进行严格限定,严禁超量发售发票、超限额开具发票。纳税人因业务需要申请增加购票量和开票限额的,必须按要求填报《领购发票资格申请审批表》、《税控盘用户变更注册登记表》,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批后,修改货运税控系统中的注册登记信息,并返写监控数据。要按月进行税控盘开票电子信息的数据采集,并完成验票征税工作。

  (二)县级地税机关必须于征期结束后2日内将税控开票数据上报市局;市局必须于征期结束后4日内上报省局。

  (三)要定期检查纳税人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和税控装置使用情况,查其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限和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是否逐份开具发票;有无大头小尾票等。

  四、进一步规范货物运输业承包人、承租人和挂靠人征收管理

  各级地税机关应加强对承包人、承租人和挂靠人的管理。实行承包、承租、挂靠方式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代开票纳税人,只有符合《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条件时,方可使用出包方、出租方或被挂靠方的单位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开具货运发票。对不同时具备《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承包人、承租人和挂靠人,应办理税务登记的,必须依法及时办理税务登记。

  这次清理检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级地税机关必须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单位一把手要负总责,全面落实岗位责任制,严格过错责任追究。各单位务必于6月底前将清查处理等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省局(流转税处)。省局将对各地清查工作进行重点抽查,对工作开展不认真或今后再发生类似问题的,将严肃追究责任。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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