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社[2016]216号 2016-12-9 税屋提示——
1.依据财政部令第11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自2024年1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财社[2019]114号 财政部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残联关于修改〈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等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自2019年9月1日起,本法规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已修订,具体修订请看正文标注。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对《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税屋附件: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12月9日 附件 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地方做好农村困难群众基本住房安全保障工作,根据国家关于农村危房改造的相关政策和财政部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条款修订]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地方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税屋提示——将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在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实施期内,中央财政设立用于支持地方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转移支付资金。
补助资金实施期限暂至2023年12月31日。期满后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及工作需要评估确定后续期限。”】 (一)科学合理,公正客观。科学合理分配补助资金,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突出重点,精准帮扶。按照精准扶贫要求,集中用于解决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以下简称四类重点对象)的基本住房安全问题。 (三)绩效评价,规范管理。定期开展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绩效评价,健全资金监督管理机制,强化补助对象审核认定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地方各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切实加大投入力度,积极创新工作方法,完善扶持保障措施,加快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同时,不断健全农村危房改造投入机制,探索采用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积极引导信贷资金、民间资本等社会各方面资金投入。 第二章 资金分配与下达 第五条 [条款修订]按照预算管理规定,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设定补助资金区域绩效目标,明确资金与工作预期达到的效果,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核后送财政部复审备案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完成绩效目标审核后提出补助资金的分配建议送财政部,财政部审核后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下达补助资金。同时,住房城乡建设部指导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税屋提示——将第五条修改为:“按照预算管理规定,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设定补助资金区域绩效目标,明确资金与工作预期达到的效果,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核后送财政部复审备案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完成绩效目标审核后提出补助资金的分配建议送财政部,财政部审核后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30日内下达补助资金,并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省级财政部门组织做好区域绩效目标分解下达及绩效目标自评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指导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税屋提示——将第六条修改为:“补助资金按因素法分配,重点向改造任务重、贫困程度深、工作绩效好的地区倾斜。分配因素主要采用各地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需求因素、财力因素、绩效因素和支持政策等因素,测算公式为:
其中:某地分配系数=该地需求因素×(该地财力因素×25%+该地绩效因素×40%+该地政策等因素×35%)。”】 【税屋提示——将第七条中的“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修改为“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八条 补助资金集中用于四类重点对象的农村危房改造,以及农村集体公租房建设等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农村困难群众基本住房安全保障支出。 第九条 各地不得将补助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等与基本住房安全保障无关的支出,不得在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地方财政可根据农村危房改造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 第十条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支付给农户的资金,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分阶段按比例足额支付到农户“一卡通”账户,支付时间不应晚于竣工验收后30日。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实施,应严格执行申请审核程序,确保补助对象认定规范准确,并做好质量安全和农户档案等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条款修订]预算执行结束后,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对本地区农村危房改造任务落实、政策执行、资金使用情况逐级开展年度绩效评价。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财政部开展农村危房改造绩效评价,评价结果通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并作为安排下一年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及资金的重要参考因素。 【税屋提示——将第十一条修改为:“预算执行结束后,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对本地区农村危房改造任务落实、政策执行、资金使用情况逐级开展年度绩效评价。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财政部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情况进行评判,财政部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相关结果作为预算分配、政策调整的依据。”】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监管机制。对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的申请、评议、审核、审批和实际补助水平等情况,要实行公示公告制度。 第十三条 [条款修订]各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严格按规定使用补助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不得向补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 各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税屋提示——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各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严格按规定使用补助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不得向补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
各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补助资金实施监管。 【税屋提示——将第十四条中的“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修改为“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省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管理细则。 第十七条 国家对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9日起施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1]88号)同时废止。 |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