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国税发[2003]223号 2003-12-17 税屋提示——依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4年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08月2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4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以下要求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强加油站的财务核算管理。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所有加油站无论经营规模大小、财务管理水平高低、销售收入多少,一律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并将加油站的财务核算制度、核算方式统一到管理办法要求上来,必须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加油站的财务管理工作。 二、加强成品油销售数量中的抵扣管理。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加强对加油站的自用油、代储油、倒库油及检测用油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完善的管理办法和工作制度,加强对抵扣项目的管理。严格按管理办法要求,制定相应的手续制度,规范抵扣数量的审核报批工作。 三、加油站加油机需要维修的由其自行选择维修单位,但更换税控装置及税控部件的必须预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由加油机税控改造单位和生产单位进行更换,加油站新购置的税控加油机,实行税务机关登记报告制度,及时进行税控初始化。 四、做好《加油站税控初始化管理系统》的日常维护和正常运行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与信息部门联系解决,确保对加油站税源实施有效监控。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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