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地税函[1998]98号 1998-05-28 税屋提示——依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关于公路、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的性质和使用票据以及纳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多次强调必须依法征收营业税;国家计委《关于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有关问题的复函》(计价管[1997]2070号)也作了明确。即: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经批准经营公路时收用车辆通行费,属经营性收费行为,是公路运输价格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不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应依法征税;公路车辆通行费应使用盖有税务机关监制章的全国统一新版普通发票。因此,现就车辆通行费使用发票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市应加强对车辆收费税收的征管工作。抓紧与当地物价、交通运输部门联系,对目前仍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收费票据的,必须于6月底前过渡到使用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并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征收税款。省局将不定期进行抽查,并将此项管理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进行考核。 二、公路、桥梁、隧道车辆通行收费发票由省地税局按照全国统一防伪措施进行印制,由各地市领购,发放和监督检查。请各地、市地税局于6月上旬上报票样和年使用量。 附:国家计委关于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05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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