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企函[2022]80号 海关总署关于规范出具企业信用状况证明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5-31
摘要:企业在办理上市、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等业务时,根据国家相关部门管理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信用状况证明的,由各直属海关企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关区企业信用状况证明出具工作。

海关总署关于规范出具企业信用状况证明有关事项的通知

署企函[2022]80号         2022-5-31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有关工作部署,加强海关出具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信用状况证明工作管理,规范工作程序,统一工作标准,遵循公正、据实、便民原则,现就海关出具企业信用状况证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办理上市、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等业务时,根据国家相关部门管理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信用状况证明的,由各直属海关企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关区企业信用状况证明出具工作。

  二、企业所在地海关企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办理部门”)负责接收企业申请,办理出具企业信用状况证明事宜。

  三、办理企业信用状况证明时,办理部门需要向企业收取以下材料:

  (一)《出具企业信用状况证明申请书》(加盖企业公章,格式文本详见附件1)。

  (二)要求海关出具企业信用状况证明的相关文件。

  四、办理部门接收企业申请后,应当查询企业进出口信用管理系统;同时,自接收企业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直属海关综合业务、缉私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各相关部门”)制发联系单,由各相关部门查询、提供证明时间段内企业的违法犯罪记录。

  各相关部门自收到联系单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查询结果提供办理部门;查询结果有违法犯罪记录的,一并提供相关法律文书复印件。

  办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各相关部门反馈信息的2个工作日内,出具《企业信用状况证明》(格式文本详见附件2)。《企业信用状况证明》以企业所在地海关名义出具,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企业信用管理专用章”。

  五、各直属海关应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关区办理企业信用状况证明业务的办事指南,以及办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六、各直属海关可结合本关区实际情况,细化、完善相关工作制度、作业流程和档案管理。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海关单位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总署报告。

  特此通知。

  附件:

  1.出具企业信用状况证明申请书.doc

  2.企业信用状况证明.doc

海关总署

2022年5月31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