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境内企业应付费用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1999]4号 1999-01-05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6月2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境内企业应付费用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75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省局补充: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的同时,扣缴应付费用应缴的营业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01月0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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