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国税发[2003]157号 2003-05-23 税屋提示——依据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5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2年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自2012年3月2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各征管局要严格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穗国税发[2001]760号转发)的有关精神,认真做好饲料免征增值税的审核,上报工作。 (一)新办饲料生产企业(包括原有饲料生产企业新增品种)办理申请免征增值税手续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1、申请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表(见附件3,以下简称《审批表》); 2、饲料生产企业免税产品申报汇总表; 3、免税饲料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免税饲料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需由省局指定的饲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农业部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或广东省兽药与饲料监察总所)出具。免税饲料产品质量检测合格证明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年度。其内容包括: (1)明确饲料产品属于财税[2001]121号文件所列的产品系列; (2)检测产品质量合格情况。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对企业提供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核,派2人以上进行实地核查并定出调查报告,实地核查的重点是该企业有无生产该饲料产品及其生产能力。核查后应在《审批表》上填写意见,连同相关饲料生产企业的申请资料和主管国税机关的书面调查报告报区(县级市)局审核。区(县级市)局同意上报的,应在征管软件上起草文书上报市局流转税处经办人(纸质资料不用上报)。市局在征管软件上作终审后生效,再由区(县级市)局在《审批表》上加具同意意见并盖该局公章。 二、各征管局应按年度审验饲料生产企业免征增值税的资格。经批准在本年度已享受饮料免征增值税的饲料生产企业(包括内资、外资),凡在下一年度需继续生产已批准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同一品种、同一货号饲料的,应于次年3月底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年审手续(年审表见附件2),由主管的管理分局审批。 (一)年审对象为当年度所有继续享受国内生产环节免征饲料产品增值税的饲料生产企业。 (二)年审内容包括:免税饲料的纳税申报情况、免税饲料核算情况、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等。 (三)经年审,凡发现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享受的饲料免税资格,并按税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生产的饲料不属于财税[2001]121号文规定的免税饲料产品范围的; 2、免税饲料销售额未按规定单独进行核算的; 3、未提供指定的饲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有效期(一年内)饲料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原件); 4、因饲料产品质量问题,被有关饲料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期间或停止生产的; 5、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取得饲料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四)免税饲料生产企业的年审工作应于每年的6月底前完成。 (五)为全面掌握全市饲料生产企业的免税情况,请各征管局于每年1月25日前以电子邮件(Excel文件)向市局流转税管理处上报上年度《饲料生产企业免税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以该表代替穗国税函[2002]8号第五点提及的《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汇总表》)。 三、饲料经营企业(指商贸流通环节)经销的饲料凡符合财税[2001]121号文规定范围内的,可凭饲料生产企业提供的饲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合格证明(有效期一个年度内),由国税机关比照上述饲料生产环节的申办、年审规定进行审批和管理。 饲料经营企业(商贸流通环节)销售免税饲料的,其销售日期在该饲料生产企业提供的免税饲料产品质量检测合证明注明的有效年度及下一年的上半年之内,可办理免税手续。 四、饲料生产和商贸流通企业销售饲料在主管国税机关受理其免税申请前不得免税。主管国税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至市局审核批准前,主管国税机关仍需向企业征税,但企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批准后,再由主管国税机关为企业办理该部分饲料产品已征增值税的退税手续。 免税一经批准,税务机关应立即为有关企业办理退税手续。 五、各单位在贯彻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流转税管理处反映。 本通知从2003年6月1日起执行。以前的规定如与本通知不符,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附件: 1、广州市免税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年审表 2、饲料生产企业免税情况统计表(略) 3、申请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表(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2003年05月23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