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使用《广东省广州市支付个人收入发票》有关规定的通知[部分修订] 穗地税发[1997]191号 1997-08-08 税屋提示——依据穗地税发[2007]278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07年废止或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第二批)的通知,自2007年12月29日起,本法规第三点意见开具《通用发票》改为《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
一、本发票适用于单位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除不动产以外的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确定的其他所得。 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承包(租)经营所得及内部集资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仍使用业户自制的原始凭证;属国有金融机构向社会个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应使用金融专业发票;并应开具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其他单位向社会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使用《广东省广州市支付个人收入发票》。 二、凡需使用本发票的单位,应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签定受托代征税款协议,并由地方税务机关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受委托单位应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依法代征税款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部分修订]不符合条件领购整本发票的,可凭单位证明逐次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开具《通用发票》。 【税屋提示——第三点意见开具《通用发票》改为《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1997年8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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