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预缴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函[2008]185号 2008-04-15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2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为加强汇总纳税企业的征收管理,省局就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国税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做好对汇总纳税企业的宣传,及时全面掌握所在地总、分机构的户数和名单等情况,加强对总机构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以下简称《分配表》)的辅导,督促其按规定及时报送《分配表》。 二、各地主管税务机关按时收到《分配表》的,要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征收管理。 三、各地主管国税机关没有按时收到《分配表》,或收到的《分配表》填写不符合《办法》规定的,暂采用以下方法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 (一)总机构预缴:按总机构当期汇总计算的应纳所得税(或上一年应纳所得税按新税率换算的1/12或1/4)的50%进行分月或者分季就地预缴。 (二)分支机构预缴:按分支机构当期计算的应纳所得税(或上一年应纳所得税按新税率换算的1/12或1/4)的50%进行分月或者分季就地预缴。 (三)企业在执行上述方法进行预缴过程中,如收到汇总纳税企业按《办法》规定出具的《分配表》,则按照《分配表》的数额进行调整已预缴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如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8年4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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