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推行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函[2008]206号 2008-10-14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推行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76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贯彻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培训安排 市局于2008年9月30日前完成增值税防伪税控税务端(以下简称”税务端)相关岗位人员的操作培训。 增值税防伪税控企业端(即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以下简称企业端)培训应于2008年11月30日前完成。本次培训按照企业金税卡版本情况,分两种情况进行。 (一)对已经升级为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以下简称一机多票系统)的企业以及未升级为一机多票系统的WINDOWS版企业(企业名单见附件1),由各基层局安排时间和场地并通知企业参加培训。培训时,各基层局负责讲解红字发票管理的相关规定,技术服务单位负责发放升级光盘并讲解企业端操作及升级事宜。 (二)对使用DOS版企业端的企业(企业名单见附件2),各基层局负责通知企业到技术服务单位参加培训(具体培训日期安排见附件3)。培训内容视同新安装防伪税控户,包括一机多票系统及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红字发票系统)的操作使用。 二、系统升级 市局税务端于2008年10月8日升级,各基层局应在市局服务器完成升级后,完成增值税防伪税控客户端新增控件的安装工作,并对相应操作人员进行用户权限维护,增加“通知单管理系统操作员”权限。 企业端升级工作应于2008年11月底前完成: (一)“一机多票”企业,由其通过光盘自行升级。如出现升级不成功或系统异常的,企业应联系技术服务单位上门升级调试。 (二)非“一机多票”企业,应将企业端先升级为一机多票系统并按照“一机多票”升级的工作流程,由各基层局安排升级加载场地并负责报税、退售发票、发行等工作;技术服务单位负责加载金税卡。各基层局在企业参加培训后通知企业对金税卡进行加载发行,具体升级日程安排见本通知附件3。 (三)技术服务单位应于2008年11月底前完成各基层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系统的升级工作。 三、红字发票系统使用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红字发票系统实现了系统自动比对核销功能,对通过购销双方报税比对异常,购方90天后认证比对异常及“一窗式”申报比对异常的,该系统核销结果会自动提示异常信息。负责开具红字发票的岗位人员应将企业异常信息转管理部门审核检查岗位进行核查,待核查处理结束后,在该系统中录入核查结果并分别进行处理。 (二)红字发票系统具有报税信息提示功能。在申报期内,报税岗位人员接受企业报税时,该系统会自动提示本次报税红字发票的数量。自2008年10月1日起,企业向税务机关进行报税时,必须携带前一个月开具红字发票对应的《通知单》,由报税岗位人员进行审核,查看企业开具红字发票是否取得《通知单》,取得的相应的《通知单》是否有效等。对于未取得有效《通知单》的,先抄报税通过,再由报税岗位人员事后转税源管理部门进行审核检查。 (三)各基层局发票认证岗位人员应正确区分无法认证和密文有误的发票,对于发票票面清晰而无法认证通过的,属于密文有误,不属于无法认证,应加盖“认证不符”戳记。对于票面模糊,无法辨认的,属于无法认证。根据总局要求,为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于无法认证的发票,认证岗位人员必须选择保存该认证结果,不得选择不存退出。 四、其他事项 (一)自2008年10月8日起,各基层局必须通过红字发票系统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新《通知单》使用A4空白纸由红字发票系统打印生成,原《通知单》停止使用。新《通知单》“负责人”栏,由负责发票管理的负责人手工签字。 (二)各基层局于2008年10月8日起,对已经完成企业端升级的企业应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自行打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加盖企业公章报送税务机关。对尚未完成企业端升级的企业仍按原规定办理。 (三)由于本次推行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基层局应加强领导,作好对企业的动员和宣传工作,密切与技术服务单位的联系,必要时在相关场合设置升级咨询台,现场解答企业的相关问题。 附件: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08年10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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