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甬地税二[2000]243号 2001-11-22 税屋提示——依据甬财税法[2007]73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3日起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榭开发区财税局,市局各直属公司: 为推进我市我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进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25号、省政府浙政发[1999]291号和市政府《转发市教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宁波市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甬政发[2000]15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2002年底前校后勤社会化改革过程中有关税收到政策通知如下: 一、高校后勤实体是指在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过程中,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 二、高校后勤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获得的租金收入,以及为本高校和其他教学提供交通运输、建筑、邮电通信、物业管理、住宿、旅游等后勤服务按市物价管理部门确定的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内取得的服务性收入,经县级地税部门批准后,免征营业税。 对利用高校后勤服务设施向社会人员提供服务而获得的服务性收入,应按规定计征营业税。 社会力量参与高校后勤服务设施的建设和经营,比照高校后勤实体,经县经地税部门审核、报市地税局批准,免征营业税。 三、对设置在校园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获得的收入,经主管地税部门批准后,免征营业税;向社会提供餐饮服务获得的收入应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 四、对高校后勤实体的经营所得、经县级地税部门批准后,免征企业所得税。 五、对在高校后勤实体自用的房产、土地,经县级地税部门批准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六、对在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中因建学生公寓而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七、高校后勤实体应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使用税务发票。 八、高校后勤实体及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经营实体,应对享受优惠政策的经营活动进行单独核算,分别进行纳税申报,不进行单独核算和纳税申报的,不得享受上述政策。 九、各县(市)区、直属分局应将所属的高校后勤实体的名单于2000年12月31日前报市局备案,未经备案的企业不能按本文件规定执行。各税种免税情况按年汇总后于次年1月30日前上报市局。 附件:财税字[2000]25号 高校后勤企业减免税统计表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2001年11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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