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部分企业继续试行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附送社会中介机构查账鉴证报告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国税发[1998]17号 1998-02-06 税屋提示——依据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18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8月2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强化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大国税[1997]257号文件,在去年企业所得税查账鉴证工作的基础上,今年将继续对部分企业试行企业所得税查账鉴证工作。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1.为保证企业所得税查账鉴证工作顺利进行,一九九七年度汇算清缴查账鉴证工作暂由大连连信会计师事务所、岳华(集团)会计师事务所大连业务部共同负责。 2.企业所得税查账签证企业的确定,由大连市国税局在有缴纳中央级企业所得税义务的企业中选定(名单附后)。被选定企业应积极配合社会中介机构及其指派的执业人员的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保证所得税查账鉴证工作顺利完成。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1998年02月06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