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农业税收征收管理执行新的《税收征管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财农税字[2001]18号 2001-06-27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公告2016年第10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9月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新《税收征管法》第九十条规定,农业税收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最近,各地纷纷来电来函询问农业税收在征管工作中是否执行新的《税收征管法》等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是各项税收征收管理的根本法律,农业税收是税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征收管理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同时,农业税收又有其特点,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九十条又规定,农业税收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其目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基础上,根据农业税收的自身特点制定具体的征收管理办法,它是在税法指导下制定的具体行政法规。 二、对加收滞纳金问题。对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的税款,在2001年4月30日以前的,按原规定执行,在2001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按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标准执行,即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浙江省财政厅 2001年06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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