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市监发[2021]5号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1-19
摘要:对恶意利用企业简易注销程序逃避债务或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通知

川市监发〔2021〕5号        2021-01-19

各市(州)市场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有关处(室):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43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同意扩大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工作地域范围的批复》(国市监注函〔2020〕513号)要求,为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继续深化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省局决定自2021年2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进一步推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任务

  (一)扩大简易注销适用范围。

  在原省工商局印发的《关于开展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通知》(川工商发〔2017〕16号)基础上,进一步拓展简易注销登记适用范围。拓展后的范围包括: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未开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参照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程序。

  (二)压缩简易注销公告时间。

  将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公告时间由45天(自然日,下同)压缩为20天,公告期届满后30天内,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三)建立简易注销容错机制。

  一个企业只能申请一次简易注销,但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经登记机关审查存在“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的”“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等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情形的,待异常状态消失后,允许企业再次依程序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对于因承诺书文字、形式填写不规范的企业,登记机关在企业补正后受理其简易注销申请。

  二、规范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程序

  (一)简易注销公告。

  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当先通过四川政务服务网企业注销服务专区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强制清算终结和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除外)。公告期内,企业可以主动撤销简易注销公告,撤销后不能再提交简易注销公告、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手续。

  (二)申请简易注销。

  公告期届满后,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正式提出简易注销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3.营业执照正、副本(营业执照遗失的,提交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行公示的执照遗失公告);

  4.企业法人公章(仅适用于非公司企业法人)。

  (三)简易注销登记审查。

  登记机关在收到企业提出的简易注销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也可利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企业进行检索检查。对存在适用简易注销程序限制条件或公告期内被提出异议的企业,不予受理,并书面(电子或其他方式)告知申请人不符合简易注销条件;对不存在适用简易注销程序限制条件和公告期内未被提出异议的企业,当场予以受理,并在1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对可以补正后受理的情形,登记机关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强化府院联动。

  对于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企业,适用特别注销程序,无需经过简易注销公告程序,无需提交《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其他申请材料按其所属企业类型提交。

  三、强化简易注销信用管理

  (一)明晰企业信用责任。

  企业应对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过程中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是实施监督管理的依据。对于企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简易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依法做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在恢复企业主体资格的同时将该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公示。

  (二)畅通救济途径。

  对恶意利用企业简易注销程序逃避债务或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部门配合。

  各地要充分认识进一步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注重加强与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税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做好工作衔接,确保改革举措落地生根。

  (二)统一登记制度。

  成都市和四川自贸试验区川南临港片区要及时完善相关制度措施,调整使用全省统一的《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从2月1日起原使用的《承诺书》废止。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制定企业进一步简易注销登记内部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更新办事指南等。

  (三)开展业务培训。

  各地要加强对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帮助相关人员全面掌握改革具体规定、材料规范、内部工作流程,做好简易注销登记过程中“一次性告知”“最多跑一次”等服务,切实解决企业在注销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四)注重宣传引导。

  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做好进一步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的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使公众全面了解自主选择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带来的便利和对应的责任,引导企业自主选择适用的注销程序。

  附件:《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19日

  附件

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现向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的简易注销登记,并郑重承诺:

  本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不存在未结清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和未交清的应缴纳税款及其他未了结事务,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结。

  本企业承诺申请注销登记时不存在以下情形: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本企业全体投资人对以上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果违法失信,则由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并自愿接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和惩戒。

全体投资人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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