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浙政办发[2015]135号 2015-12-28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增强种业创新能力和发展活力,加快发展现代种业,促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109号)有关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深化种业体制机制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化种业科研体制改革 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公益性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开展种业基础性、公益性、前沿性研究,加大对其开展育种理论、共性技术、种质资源挖掘、功能性基因克隆、育种材料创新等研究的支持力度,增强种业基础性研究能力。完善育种协作攻关组织模式,根据生产需求和发展趋势,统筹育种资源和力量开展协作攻关,着力选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突破性优良品种。完善育种科技项目管理办法,改进成果评价体系,品种选育课题立项和结题时要突出育成品种的推广应用规模指标。完善品种审定制度,鼓励开展特异性、功能性品种选育,避免低水平、重复性育种。 二、加快建立商业化育种资源向企业流动的机制 公益性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所办的种业企业要按照“产权清晰、股权多元、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的要求,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并按规定实现事企脱钩。对完成企业化改革的科研院所或企业自建研发机构,优先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改革后,育种科研人员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工作期间符合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按规定视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鼓励种业企业与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构建技术研发平台,建立以市场为导向、资本为纽带、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产学研相结合的种业技术创新体系。加快推进育种材料、技术等育种资源向种业企业流动,提升种业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加快构建种业基础性研究与商业化育种分工协作的新型种业科技体系。 三、做大做强育繁推一体化的现代种业企业 鼓励骨干种业企业按照“资源整合、优势互补、做强做优”的原则开展不同形式的兼并重组,省农业发展投资基金加大对符合条件种业企业的资本注入,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优化其资本结构,积极推进种业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深入推进国有科研院所、国有种业企业、民营种业企业合作,积极探索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多方优势,实现融合发展。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育种研发机构或团队,引进高层次专业人才和育种创新材料,提升育种创新基础设施装备水平,积极开展商业化育种研发,建设高标准种子生产基地,构建“互联网+”种业电子商务营销平台,奖励企业自主育成的突破性或具有重大应用价值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推广,引导企业向育繁推一体化发展。税务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育繁推一体化种业企业和种子行业信用等级A级以上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增值税,企业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育种研发费用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省农信联社、省农发行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育繁推一体化种业企业给予一定的政策性贷款授信额度。省财政重点支持培育省级以上农作物育繁推一体化种业企业。 四、建立健全科研人才双向流动机制 破除人才流动的体制机制障碍,推进育种创新成果与种业对接、研发人员创新劳动与其利益对接,鼓励事业单位种业骨干科技人员通过兼职、挂职、签订合同等方式到种业企业开展技术服务,鼓励高校青年教师到种业企业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种业科技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到种业企业兼职并领取报酬,也可以带着项目、成果到种业企业开展创新工作或创办企业,其人事关系5年内保留在原单位,其在种业企业开展技术服务期间,与所在单位其他在岗人员享受同等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权利,促进科研人才在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的合理双向流动。 五、进一步明确种业成果处置和收益分配比例 公益性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利用国家拨款发明的育种材料、新品种和技术成果可以作价到企业投资入股,也可以上市交易,严禁私下违规交易;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的种业科研成果转让收入可按照60%—95%的比例奖励给完成人及其团队,允许国有种业企业对有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管理层采用股权激励(增量持股或增量奖股)、期权分配、技术入股等方式进行奖励;完善育种科技项目管理办法,逐步改变论文导向机制,并将商业化育种成果及推广面积作为职称评聘、科技奖项的重要依据。 六、建立健全公益性资源开放共享机制 利用国家种业科技成果产权交易平台,探索建立浙江省种业科技成果交易平台和托管中心,制订交易管理办法,拓宽种业科技成果向企业转化的渠道。加快建立种业科技成果管理数据库,并有序向社会公开;加快完善种质资源保护管理体系;财政资金支持建设的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和专利基础信息资源要逐步向社会开放,充分发挥其公益性资源的作用。 七、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支持 加大对种子生产基地扶持力度,支持种业企业与制种大户、农民合作社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种业企业的种子加工、晾晒等配套设施用地按照《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发展的通知》(浙土资[2015]9号)规定执行。探索开展种子保险,率先开展水稻制繁种与种子质量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切实降低水稻制繁种农户和种业企业生产经营风险,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利益和社会稳定。各地要进一步健全种业管理体制,加强种业工作力量,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完善监管服务机制,严厉打击侵犯品种权和制售假劣种子等违法犯罪行为,为种业发展提供良好环境。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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