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浙国税所[2000]218号 2000-11-06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稽查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企业以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时,所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数额较大,在一个纳税年度确认实现缴纳企业所得税确有困难的,报经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批准,可作为递延所得,在投资交易发生当期及随后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转到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 二、在企业整体资产转让和企业整体资产置换交易中,如果按总局文件第四条第(二)项和第五条第(二)项进行所得税处理的,涉及的企业在同一县(市)的,由县(市)国税局审核;在同一市,不同县(市)的,由市地国税局审核;在省内不同市地的,由省国税局审核;有外省企业,也有我省企业的,我省企业的所得税处理,由所在地国税局通过省局报总局审核。 附件:国税发[2000]1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00年11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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