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地税函[2006]57号 2006-03-24 税屋提示——依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 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03月0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省局制定的《河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冀地税函[2003]113号)和《关于贯彻执行河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地税函[2004]150号)一并贯彻执行。上述两个文件规定与国税发[2006]31号文件相抵触的,按新规定执行。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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