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广告、房地产等行业印花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大地税发〔1997〕77号 1997-12-03 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 为规范我市广告、房地产等行业印花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精神,现将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广告合同贴花问题 广告合同(指承揽根据定作方的要求,利用自己的传播手段,为定作方进行宣传,并收取一定的广告费,双方就相互权利义务关系所达成的协议),包括具有广告合同性质的各种形式的协议、单据等,均属于印花税的应税凭证。订立合同的双方应根据合同所载总金额,按加工承揽合同的税率0.5%;计税贴花。如果部分企业不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应的应税凭证,税务机关可按企业广告收入(或费用支出)计税贴花。 二、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贴花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卖双方应根据合同所载总金额,按购销合同的税率0.3%;计税贴花。如果部分企业不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应的应税凭证,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销售发票金额计税贴花。 三、关于出让土地的贴花问题 如甲乙双方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内容是:甲在乙的土地上建造房屋,甲方使用若干年后,房屋归乙方所有,作为乙方向甲方收取的租金。此类合同在甲乙双方不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的情况下,应按“财产租赁合同”贴花,如果乙方将土地的使用权有偿转让给了甲方,则视同土地使用权的转移书据,按现行规定不贴花。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1997年12月3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