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税发[1997]77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广告、房地产等行业印花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12-03
摘要: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卖双方应根据合同所载总金额,按购销合同的税率0.3%;计税贴花。如果部分企业不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应的应税凭证,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销售发票金额计税贴花。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广告、房地产等行业印花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大地税发〔1997〕77号           1997-12-03

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

  为规范我市广告、房地产等行业印花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精神,现将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广告合同贴花问题

  广告合同(指承揽根据定作方的要求,利用自己的传播手段,为定作方进行宣传,并收取一定的广告费,双方就相互权利义务关系所达成的协议),包括具有广告合同性质的各种形式的协议、单据等,均属于印花税的应税凭证。订立合同的双方应根据合同所载总金额,按加工承揽合同的税率0.5%;计税贴花。如果部分企业不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应的应税凭证,税务机关可按企业广告收入(或费用支出)计税贴花。

  二、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贴花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卖双方应根据合同所载总金额,按购销合同的税率0.3%;计税贴花。如果部分企业不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应的应税凭证,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销售发票金额计税贴花。

  三、关于出让土地的贴花问题

  如甲乙双方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内容是:甲在乙的土地上建造房屋,甲方使用若干年后,房屋归乙方所有,作为乙方向甲方收取的租金。此类合同在甲乙双方不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的情况下,应按“财产租赁合同”贴花,如果乙方将土地的使用权有偿转让给了甲方,则视同土地使用权的转移书据,按现行规定不贴花。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1997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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