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川国税函[2005]9号 2005-1-4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转发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企业预缴期限的确定 (一)实行查帐征收的纳税人,实行按季预缴。 (二)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实行按季预缴。 二、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核 (一)原属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的项目下放后,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批。 (二)原属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核的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审批 (一)因风、火、水、震等自然灾害和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发生的企业所得税的减免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审批,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批;企业所得税减免在50万元以下的审批,由市、州国家税务局实施审批。 (二)其他企业所得税的减免税审批仍按原规定执行。 四、财产损失(包括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财产损失(包括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仍按原规定执行。 五、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做好已取消审批事项的台帐建立、登记、有关资料统计上报等管理工作,防止出现管理漏洞,确保各项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一月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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