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陕国税发[2003]226号 2003-08-28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登记信息交换和共享的重要意义。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要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国家财政收入,促进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坚持国家利益高于一切利益,地区整体利益高于部门利益的原则,充分认识登记信息交换和共享的重要意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加强部门协作,积极做好信息交换的各项工作。 二、加强领导,及时协调信息交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的交换与共享工作涉及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三个部门,各部门登记管理机制又不完全相同,因此,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尤其是前期准备工作必然会出现各种矛盾和问题需要协调统一,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应该建立由三个部门组成的信息交换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加强对信息交换和共享工作的领导和协调,保证信息交换和共享工作的顺利实施。为了加强对全省工商、税务登记信息交换和共享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成立信息交换工作协调领导小组: 组 长:王忍旺 副组长:朱俊福 赵宏 成 员:王安萍 李新民 廉秀荣 彭广录 张培华 张恩成 信息交换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处,具体负责全省信息交换工作。 三、统筹安排,确保信息交换工作的如期正常运行。《通知》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税务机关的登记信息交换工作自2003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时间紧,头绪多,任务重。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要紧密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分步骤、积极稳妥地推进登记信息交换的前期准备工作,同时将各项准备工作完成情况以书面形式在9月10日前逐级上报至其各自的省局,确保信息交换工作如期正常运行。 四、规范流程,统一标准,确保信息交换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切实发扬协作精神,结合本地实际,联合制定登记信息交换和共享的相关办法,并分别逐级上报至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规范信息交换工作流程,统一信息交换的内容、对象、方式和交换周期等相关标准。 (一)根据我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机制不完全相同、信息化发展程度不同的实际情况,信息交换原则上采用软盘和纸质材料并用的交换方式,在信息化比较发达的地区可以实行网上交换。数据电文、软盘与纸质材料内容不一致的,以纸质材料的内容为准。 (二)初始的信息交换应该以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2003年9月30日前的登记信息为交换信息。此次信息交换工作至关重要,关系到工商和税务登记信息的基础数据,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核对登记户数,保证基础数据的准确性。 (三)信息交换应该按月进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本月内新设立、变更、注(吊)销工商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名单和有关情况,应当于月末终了 15日内,向同级国税、地税机关交换;每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年检验照工作结束后15日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将;年检验照信息及时通报给同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依法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在做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提请吊销营业执照的信息交换给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后,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名单交换给同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在2003年度年检验照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所有工商登记户的名单(含历史数据)交换给同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2004年6月10日前逐户进行核对,并将核对的情况和数据差异的原因及处理结果分别逐级上报至省国家税务局和省地方税务局。 各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对本月内注销税务登记、认定为非正常户、已经营但未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名单和相关情况,应当在月末15日内交换给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工商:税务登记信息交换工作由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税务登记和工商登记的部门具体负责。省级登记信息的交换工作由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管处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分局负责。 (四)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全面采集登记信息,尽快建立基础数据库,在工商登记注册号和纳税人识别码尚未统一前,可通过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名称进行数据核对,对名称相同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应依次以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和经营地址进行核对,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五)对未按规定交换信息或未按规定做好信息交换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上级信息交换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将会同同级国家税务局或同级地方税务局或同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 五、下行上报,确保交换信息的完整和准确性。一方面,各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对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的信息,在进行登记后,分别下发下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下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在进行核对后,应该按核对相符、核对不相符和查无此户等情况分类汇总,并注明原因,及时分别上报其各自的上级税务机关;上级税务机关根据上报的情况,对核对不符和查无此户的登记信息进行分析调整,然后再次下发其各自的下级税务机关;下级税务机关再进行核对后,分情况汇总上报其上级税务机关。另一方面,各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对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的信息进行两次下发、核对后应分类汇总并分别上报其上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以便集中数据,充分利用数据。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08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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