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湘0529刑初134号 丁某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11-05
摘要:被告人丁某恋,违反税收管理法规,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故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当庭所举证据经丁某恋质证后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发文机关: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文字号:(2020)湘0529刑初134号 

  发文日期:2020-11-27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0)湘0529刑初134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某恋,女,1962年3月7日出生于河北省石家庄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于2013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于2020年5月7日被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同日被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20]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恋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肖张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一通、人民陪审员潘立成参加的合议庭,于2020年1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阳大民担任法官助理,代理书记员潘旦旦担任记录。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邵迎艳、检察官助理肖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丁某恋系河北省深泽县医药药材公司下属分支机构西苑批发部和第三批发部(以下简称西苑批发部和第三批发部)的实际负责人。2011年12月至2012年6月期间,田德环(已判刑)以城步苗族自治县永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中药材的名义,在仅有少量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开具给西苑批发部和第三批发部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65份,被告人丁某恋将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向河北省深泽县国家税务局进行认证抵扣,其中虚开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3148369.23元,增值税款共计人民币2235222.77元。

  被告人丁某恋于2020年5月7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丁某恋在公安机关退回赃款144.5万元,在检察机关退回赃款20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某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银行记账凭证、银行账户明细、河北省深泽县国家税务局作出的关于深泽县医药药材公司西苑批发部和第三批发部的协查报告、城步永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相关账务资料、刑事判决书;证人王某1、尹某、王某2、段某、祝某、纪某、袁某、涂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丁某恋及共同作案人田德环的供述与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丁某恋已签具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恋,违反税收管理法规,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故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当庭所举证据经丁某恋质证后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在共同犯罪中,丁某恋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所参与实施的全部犯罪处罚。丁某恋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丁某恋能主动上缴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丁某恋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丁某恋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并经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评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丁某恋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违法所得人民币164.5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肖张明

  审 判 员  刘一通

  人民陪审员  潘立成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阳大民

  代理书记员  潘旦旦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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