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吉0722刑初286号 岳某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4-09
摘要:被告人岳某双以他人名义注册成立公司,违反国家增值税发票和发票管理的规定,在没有货物购销情况下,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冒用他人身份信息,以公司名义虚构收购业务,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发文机关: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文字号:(2020)吉0722刑初286号

  发文日期:2021-05-28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0)吉0722刑初286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岳某双,男,197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河北省南宫市人,住河北省南宫市。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7月12日被抓获归案,临时羁押在德州市公安局,7月15日解回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岭县看守所。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一组刑诉〔2020〕2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岳某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立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岳某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间,被告人岳某双的长岭县润源纺织有限公司与长岭县三团乡、八十八乡、北正镇等乡镇及吉林省通榆县、内蒙古自治区科左中旗等地160余户养殖户签订羊毛、羊绒收购合同,之后没有进行收购,而是利用获取的养殖户个人信息虚开收购专用发票共计718张,进项税金额2453436.37元,用于抵扣销项税,造成税款损失2036927.75元。

  2015年2月至5月间,被告人岳某双的长岭县润源纺织有限公司为北京市精佳诚羊绒制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3张,价税合计2629170元,抵扣税款382016.20元。

  2015年7月25日,被告人岳某双的长岭县润源纺织有限公司为河北省兄弟制衣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张,价税合计695020元,抵扣税款100985.80元。

  2015年4月17日,被告人岳某双的长岭县润源纺织有限公司为河北省青县正信制衣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张,价税合计582360.50元,抵扣税款84616.49元。

  2015年4月26日、5月28日、7月26日,被告人岳某双的长岭县润源纺织有限公司为河北省青县腾信制衣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张,价税合计1161055元,抵扣税款168700.31元。

  2015年6月19日、7月23日、8月21日、8月30日,被告人岳某双的长岭县润源纺织有限公司为北京市嘉润繁荣服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7张,价税合计1846700元,抵扣税款268323.94元。

  综上,被告人岳某双虚开收购发票718张,价税合计18872587.50元,抵扣税款2036927.75元;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1张,价税合计6914305.50元,抵扣税款1004642.74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岳某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岳某双虚开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岳某双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岳某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未提出异议,无辩解和辩护意见,认罪认罚,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岳某双于2014年4月11日以尚英新的名义注册成立长岭县润源纺织有限公司(系自然人独资公司,以下简称“长岭润源公司”),2014年10月,公司变更为一般纳税人,岳某双是该公司实际控制人。该公司自2014年4月至2015年11月30日间,与长岭县三团乡、八十八乡、北正镇等乡镇及吉林省通榆县、内蒙古自治区科左中旗等地160余户养殖户签订羊毛、羊绒收购合同,但没有进行实际收购,而是利用获取的养殖户个人信息虚开收购专用发票718张,发票金额18872587.50元,进项税金额2453436.37元,缴税107114.72元,留抵税额309393.90元,进项税用于抵扣销项税,造成税款损失2036927.75元。

  2015年2月至5月间,被告人岳某双以长岭润源公司名义为北京市精佳诚羊绒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精佳诚”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3张,虚开税款数额合计382016.20元。

  2015年7月25日,被告人岳某双以长岭润源公司名义为河北省兄弟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兄弟”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张,虚开税款数额合计100985.80元。

  2015年4月17日,被告人岳某双以长岭润源公司名义为河北省青县正信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正信”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张,虚开税款数额合计84616.49元。

  2015年4月26日、5月28日、7月26日,被告人岳某双以长岭润源公司名义为河北省腾信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腾信”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张,虚开税款数额合计168700.31元。

  2015年6月19日、7月23日、8月21日、8月30日,被告人岳某双以长岭润源公司名义为北京市嘉润繁荣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嘉润”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7张,虚开税款数额合计268323.94元。

  综上,被告人岳某双以长岭润源公司名义虚开发票718张,抵扣税款2036927.75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1张,虚开税款数额1004642.74元。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立案决定书、破案、抓获经过和证明。证实2018年1月2日,岳某双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长岭县国税局报案。同年1月29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将岳某双上网通缉。2020年7月12日,岳某双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公安分局抓获归案,临时羁押在德州市公安局,7月15日被解回。

  2.长岭润源公司工商档案。证实公司于2014年4月11日成立,营业期限自2014年4月11日至2015年4月10日,经营范围系羊绒、羊毛收购等活动。法定代表人尚英新,岳某双系监事。

  3.提取笔录及羊绒羊毛收购合同。证实长岭县润源公司委托代理人岳某双与养殖户刘某签订一份收购合同。

  4.提取笔录、长岭润源公司会计账簿、吉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吉林增值税专用发票。证实长岭县公安局办案人员依法提取长岭县润源公司收购专用发票718张,发票金额合计18872587.50元,进项税金额2453436.37元,用于抵扣销项税2036927.75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61张:北京精佳诚公司23张,河北兄弟公司6张,河北正信公司5张,河北腾信公司10张,北京嘉润公司17张,税款合计1004642.74元。

  5.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查询。证实本案涉及相关公司账户流水情况。

  6.户籍及前科劣迹证明。岳某双出生时间、出生地及前科劣迹证明。

  二、证人证言

  1.证人高某1证言。2014年10月,岳某双找她到长岭润源公司做过兼职会计,公司法人是尚英新,实际经营人是岳某双。该公司于2014年10月1日起变为一般纳税人,公司地址在长岭县太平川镇林场东新风路南庆东收购部院内,租用王某11的房子。公司车间的生产工人总换人。尚英新是岳某双雇看机器的,按月给开工资。她做兼职会计,月初报税,月末结账。收购羊毛的票据都是岳某双给她的,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都是岳某双开的。

  2.证人王某11证言。2014年春天,岳某双租用他的庆东收购部,租用2年。租房子时,岳某双说用收购部加工羊毛。岳某双公司成立后,法人是尚英新,岳某双负责公司所有业务和财经,尚英新负责车间的生产加工、机器维修。2014年夏季左右,岳某双让他帮助到农村养羊户家签订一些收购羊毛合同,到收羊毛季节时收羊毛,公司收购羊毛生产出羊绒,他知道羊绒销售到正镶白旗。岳某双收购的羊毛只打白条。房屋没到期,岳某双就搬走了,说是因为国税局调查他,得换个地方。

  3.证人范某证言。他是太平川镇车辆运输管理户,他没给润源公司运过羊毛,他给该公司开过运输发票。

  4.证人鞠某证言。他和王某11给岳某双下乡签订过收购羊毛合同,但是没有收购羊毛。岳某双租用的库房不大,放了四台机器,收过羊毛,税务局查完就不干了。

  5.证人高某2证言。2014年夏天,她在润源公司干了两个半天活,看一台机器,干活时就有一小堆羊毛,来回的加工羊绒,库房不大,放四台机器就没地方放羊毛了,她家就住在公司附近,她没看往出运过羊绒。有一天,突然来两台大车把机器拉走了。

  6.证人刘某证言。她在润源公司干了一个月的活,给两个河北的人打工,库房不大,能有一车斗的羊毛,反复加工,机器总坏,没看到往出运羊绒。

  7.证人许某证言。他是长岭县惠利合作社会计,在润源公司干了两个月兼职,公司当时就安装两台机器,不知道在哪收购的羊毛来回加工。

  8.证人余某、张某、蔡某、谢某、汪某、任某、郝某、王某12、宫某1、于某等人证言。2014年至2015年,没有人到他们家中签订收购羊毛合同,他们与长岭润源公司没有经济往来,他们没卖过或者没卖那么多羊毛,也没该开过发票。

  9.证人杨某、贺某1、刘某、宫某2、王某1、贺某2、孟某、王某13、陈某1、陈某2、常某、宛晓明、陈某3、刘某等人证言。2014年、2015年左右,有人到他们村签订收购羊毛合同,把他们身份证号和手机号记下来,没给他们合同,就走了。

  10.证人桑某证言。他是北京精佳诚公司经理。2015年,他听朋友说长岭润源公司能开增值税发票,他就联系该公司帮他开具了23张增值税发票,金额2630152.50元,抵扣税款382158.96元。双方没有发生实际业务,通过公司账户转款200多万元,空走了一下账目。

  11.证人王某14证言。她是北京嘉润公司出纳员。2015年,他们公司和王海霞有业务往来,从王处购进过山羊绒,出库单写的是岳某双的名字,给他们开发票的是长岭润源公司,共计开了17张增值税发票,价税合计1846700元,抵扣税额268323.94元。

  12.证人李某1、李某2证言。李某1是河北腾信公司法人,李某2是河北正信公司负责人,二人合开了河北兄弟公司。2015年4月,他们公司从一个男子处购进山羊绒,要求对方给开发票,对方提供的是长岭润源公司出具的增值税发票,给河北腾信公司开具10张,给河北兄弟公司制衣开了6张,给河北正信公司开了5张。那个男子要求他们将货款通过对公账户打入长岭润源公司账户,之后又把钱转回来。

  13.证人何某证言。他经营正镶白旗天纺源绒毛有限公司,他认识岳某双,但他的公司同润源公司没有经济往来,岳某双通过他的卡里转过账,他再按照岳某双的指令把钱转给别人。

  三、被告人岳某双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岳某双供述和辩解。2014年4月份,长岭县润源公司注册成立,尚英新是法人,他是实际经营人,公司租用太平川镇王某11的房子,高某1是会计。公司成立后,他让王某11夫妇下乡找养羊户签订了收购羊毛合同。通用机打发票和增值税发票都是他开具的,发票上面收购的羊毛数和卖羊毛的人不一致,都是用签订合同的身份证信息开具的。开发票就是为了做账给税务局看。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双以他人名义注册成立公司,违反国家增值税发票和发票管理的规定,在没有货物购销情况下,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冒用他人身份信息,以公司名义虚构收购业务,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岳某双应数罪并罚。岳某双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其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岳某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十万元;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15日起至2028年7月11日止。先行羁押的3天予以扣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 丹

  人民陪审员  李颜红

  人民陪审员  王 娜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红妤

  书 记 员  张艳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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