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邮电部关于印发《邮寄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条款修订] 国税发[1997]147号 1997-09-26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税务机构名称修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的决定,废止第一条“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内容,自2016年5月29日起停止执行。
一、推行邮寄申报要因地制宜。邮寄申报是利用现有邮政设施和网点快捷、方便完成纳税申报的有效途径,已为发达国家所普遍采用,我国也要逐步推出。各地要积极总结经验,加快推行。 二、要抓好培训。对于采用邮寄申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和邮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培训,使其明确邮寄申报的有关法规和操作程序,确保邮寄申报的质量。 三、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在推行邮寄申报的同时,税务文书发送量大的单位还可采用邮政商业信函服务方式,将所需发送的税务文书录入软盘,充分利用现有的邮政商函、封装设备和投递服务网络发送给纳税人,以节省人力,避免重复建设。对时限要求强的,可以使用同城特快专递业务寄送。 四、要加强合作。税务机关和邮电部门对于推选邮寄申报和发送税务文书的各项工作要共同协商,相互支持,密切配合,以便顺利实施。 以上请结合实际,一并贯彻执行。 邮寄纳税申报办法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7]1号),不断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完善纳税申报制度,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有关法规,以及邮电部颁布的《国内委托书专递邮件处理规则》,制定本办法。 一、[部分废止]适用范围凡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的纳税人, 二、邮寄内容邮寄申报的邮件内容包括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三、办理程序(一)纳税人在法定的纳税申报期内,按税务机关法规的要求填写各类申报表和纳税资料后,使用统一规定的纳税申报特快专递专用信封,可以根据约定时间由邮政人员上门收寄,也可到指定的邮政部门办理交寄手续。 无论是邮政人员上门收寄,还是邮纳税人到邮政部门办理交寄,邮政部门均应向纳税人开具收据。该收据作为邮寄申报的凭据,备以查核。 (二)邮政部门办理纳税申报特快专递邮件参照同城特快邮件方式交寄、封发处理,按照与税务机关约定的时限投递,保证传递服务质量。具体投递频次、时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税务部门协商确定。业务量、业务收入统计按照同城特快业务现行法规办理。 (三)各基层税务机关要指定人员统一按收、处理邮政部门送达的纳税申报邮件。 四、邮资纳税申报特快专递邮件实行按件收费,每件中准价为8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以中准价为基础上下浮动30%。价格确定后,须报经省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邮件资费的收取方式及相关手续由各省、自治区、协调税务和邮政部门协商确定。 五、申报日期确认邮寄纳税申报的具体日期以邮电部门收寄日戳日期为准。 六、专用信封邮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与同级税务机关共同指定印刷厂承印,并负责监制;由各地(市)、州、盟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邮电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式样(附)印制;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 七、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邮电部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邮电管理局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税 屋附件1: 邮寄纳税申报特快专递专用信封式样及规格说明 一、信封为白色胶版纸质信封,克重不低于150克。 二、信封正面尺寸比例示意详见后附图(略)。 三、“中国邮政”徽标遵循“中国邮政企业识别系统手册”A-071标准。 四、EMS徽标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通信行业标准“邮政特快专递业务徽标”(YD/ T854-1996)标准,颜色与PMSI51(橘黄色)和PMS286(蓝色)色卡一致。 五、税务徽标红、黄两色,红色标准为RGB214,41,33;黄色标准为RGB255,22 2,8。 六、“纳税申报专用”字样为黑体,16点阵号,红色(RGB214,41,33)。 七、“纳税人识别号:”字样为宋体,26点阵号,红色(RGB214,41,33)。 八、左上角邮政编码框为蓝色(PMS286色卡),正方形。 九、纳税人识别号框为蓝色(PMS286色卡),正方形,粗线,无间隔。 十、右下角“邮政编码:”字样为仿宋体,22点阵号,蓝色(PMS286色卡)。 十一、“收”字样为宋体,36阵号,红色(RGB214,41,33)。 十二、信封采取右侧封口方式,封舌宽度为20mm. 十三、信封北面可由各局根据当地情况和业务需要印刷用记使用须知。 国家税务总局 邮电部 1997年09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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