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关于转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和《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工银办[1998]17号 1998-02-06 各一级分行、准一级分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89号)和《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90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行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以及因遭受自然灾害等造成的非常损失,在报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批的同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当地国税部门审查。 二、各行不得以本年实现利润自行弥补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应将当年实现利润按总行要求全额及时上划,俟总行审查后统一弥补。 三、各行应按国税发〔1996〕172号文件规定,向当地国税部门如实申报纳税,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税前抵扣工作。 税 屋附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略) 税 屋附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略) 中国工商银行 1998年2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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