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令第24号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4-11-30
摘要:为适应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其附件业已修订,现予以发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2002年3月11日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同时废止。

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一、农、林、牧、渔业

  1.我国稀有的珍贵优良品种的养殖、种植(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的优良基因)

  2.转基因植物种子生产、开发

  3.我国管辖海域及内陆水域水产品捕捞

  二、采掘业

  1.放射性矿产的勘查、开采、选矿

  2.稀土勘查、开采、选矿

  三、制造业

  (一)食品加工业

  1.我国传统工艺的绿茶及特种茶加工(名茶、黑茶等)

  (二)医药制造业

  1.列入国家保护资源的中药材加工(麝香、甘草、黄麻草等)

  2.传统中药饮片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秘方产品的生产

  (三)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1.放射性矿产的冶炼、加工

  (四)武器弹药制造业

  (五)其他制造业

  1.象牙雕刻

  2.虎骨加工

  3.脱胎漆器生产

  4.珐琅制品生产

  5.宣纸、墨锭生产

  6.致癌、致畸、致突变产品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产品生产

  四、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1.电网的建设、经营

  五、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1.空中交通管制公司

  2.邮政公司

  六、金融、保险业

  1.期货公司

  七、社会服务业

  1.国家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开发

  2.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经营

  3.社会调查

  4.博彩业(含赌博类跑马场)

  5.色情业

  八、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1.基础教育(义务教育)机构

  2.图书、报纸、期刊的出版、总发行和进口业务

  3.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总发行和进口业务

  4.新闻机构

  5.各级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发射台、转播台、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

  6.广播电视节目出版及播放公司

  7.电影发行公司

  8.录像放映公司

  九、其他行业

  1.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项目

  十、国家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禁止的其他产业

  注:1.《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标*的条目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有关,具体内容见附件。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附件

  一、鼓励类

  1.石油、天然气的风险勘探、开发:限于合作

  2.低渗透油气藏(田)的开发:限于合作

  3.提高原油采收率的新技术开发与应用:限于合作

  4.物探、钻井、测井、井下作业等石油勘探开发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限于合作

  5.汽车、摩托车整车制造:外资比例不超过50%

  6.定期、不定期国际海上运输业务:外资比例不超过49%

  7.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外资比例不超过50%;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5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8.公路货物运输公司: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9.一般商品的批发、零售、物流配送:限定条件见限制类第(五)

  10.会计、审计:限于合作、合伙

  二、限制类

  (一)出入境汽车运输公司: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二)水上运输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49%

  (三)铁路货物运输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49%;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7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四)电信公司

  1.增值电信、基础电信中的寻呼服务:自2001年12月11日起允许外商投资,外资比例不超过30%;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不超过49%;不迟于2003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达50%

  2.基础电信中的移动话音和数据服务:自2001年12月11日起允许外商投资,外资比例不超过25%;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外资比例不超过35%;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达49%

  3.基础电信中的国内业务、国际业务: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商投资,外资比例不超过25%;不迟于2006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达35%;不迟于2007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达49%

  (五)商品交易、直销、邮购、网上销售、特许经营、委托经营、销售代理、商业管理等各类商业公司,以及粮、棉、植物油、食糖、药品、烟草、汽车、原油、农业生产资料的批发、零售、物流配送;图书、报纸、期刊的批发、零售业务;成品油批发及加油站建设、经营

  1.佣金代理、批发(不包括盐、烟草):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商投资,外资比例可达50%,但不允许经营书报杂志、药品、农药、农膜、化肥、成品油、原油;不迟于2003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允许经营书报杂志、药品、农药、农膜;不迟于2006年12月11日允许经营化肥、成品油、原油

  2.零售(不包括烟草):允许外商投资,但不允许经营书报杂志、药品、农药、农膜、化肥、成品油;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可达50%,允许经营书报杂志;不迟于2003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允许经营药品、农药、农膜、成品油;不迟于2006年12月11日允许经营化肥。经营产品包括汽车(不迟于2006年12月11日取消限制)、书报杂志、药品、农药、农膜、成品油、化肥、粮食、植物油、食糖、烟草、棉花的超过30家分店的连锁店不允许外方控股

  3.特许经营和无固定地点的批发、零售: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商投资

  (六)音像制品(除电影外)的分销:限于合作,中方控股

  (七)货物租赁公司: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八)代理公司

  1.船舶:外资比例不超过49%

  2.货运(不包括邮政部门专营服务的业务):外资比例不超过50%(速递服务不超过49%);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5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3.外轮理货:限于合资、合作

  4.广告:外资比例不超过49%;不迟于2003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5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九)保险公司

  1.非寿险保险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1%;不迟于2003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2.寿险保险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0%

  (十)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1.证券公司: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商投资,外资比例不超过1/3

  2.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允许外商投资,外资比例不超过33%;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达49%

  (十一)保险经纪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0%;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达51%;不迟于2006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十二)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认证公司:不迟于2003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5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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