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条收据岂能抵扣进项税额
二、案件线索来源及查前分析情况 三、纳税人违法事实和违法手段 以上共计应追缴增值税款216640.86元。 四、检查中采取的检查方法和手段 1.在实地检查时,检查人员对该企业的生产工艺流程进行了深入的了解,发现该企业为了确保定单的完成经常将某个环节的某些加工委托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而个体业户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检查人员从加工费的抵扣入手,首先对该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进行审核,没有发现问题,然后又将所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抵扣税额合计数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申报的抵扣数据进行了对比,发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抵扣数额比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合计抵扣数额多出151327.02元。因此检查人员对该企业有关支付加工费的记账凭证进行了检查,发现了企业自2004年2月至2004年9月付加工费,无凭证列进项税抵扣税款151327.02元。经询问,企业财务人员解释:企业每年都会把一部分加工活放给社会闲散人员进行加工,然后按期收回成品,由于个体经营者无法提供我们需要的抵扣凭证,2003年企业的税负一直保持较高水平,自2004年2月份起,我们按对社会支付的这一部分加工费,比照农副产品收购业务进行了处理,按支付加工费的13%提取了进项税抵扣了税款。 2.稽查人员对该单位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查前分析、对比、测算,发现该单位2004年1至9月的税负率比上年同期下降这么大,有可能还存在着其他偷税嫌疑,因此,检查人员怀疑是否存在发出商品、未开发票、未提销项税的行为。为此,检查人员及时地深入到该公司的销售科、仓库保管处进行实地检查,结果发现了大量的交货单和仓库保管帐,然后与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进行核对,结果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上没有发现相关的记录,又经过对有关财务人员的询问核对,最终承认了“2004年6月至2004年9月发出商品401115.73元(含税),未开发票,未提销售项税58281.77元。”的违法事实。 3.检查人员在进行实地检查时发现该企业2003年新建车间两处,预计投资10多万元,而在对其2003年“在建工程”账户进行检查时,却发现其借方无发生额,在审核抵扣联时,发现部分抵扣联上注明的货物名称为:“钢材”、“水泥”、“机电产品”等,经过对财务人员的询问,最终承认了“2003年1月至2004年7月购入原材料用于非应税项目(在建工程等),应转出而未转出进项税额4897.78元。”的违法事实。 4.在检查该企业“产成品明细账”与“原材料明细账”时,发现了两个存在异常对应关系的会计分录: 经过检查和询问,最终认定了“1.2003年2月15日发生非正常损失(产品被盗),被盗产品耗用的原材料进项税额未转出,金额544元,税额92.48元;2.2003年1月至2004年7月销售原材料未作销售金额14052.46元(含税),税额2041.81元。”的违法事实。 五、案件处理意见、依据和执行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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