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加工的账务、税务处理

来源:草木财税 作者:于小强 人气: 时间:2021-07-12
摘要:对于受托方收到委托方发来的加工物资,因为其产权自始至终并不属于受托方,因此受托方对此不应计入本身账务处理系统,而可以在辅助类账簿登记备查。

  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本文基于受托方角度,讲述一下受托加工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和税收规定。

  一、收到委托方物资

  对于受托方收到委托方发来的加工物资,因为其产权自始至终并不属于受托方,因此受托方对此不应计入本身账务处理系统,而可以在辅助类账簿登记备查。

  二、受托方投入人工费、物料辅料及水电等相关费用等

  借:生产成本——受托加工产品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单位部分)等

  原材料(受托加工所投入物料辅料等)

  制造费用(分摊各项与受托加工的间接费用)

  银行存款

  三、收到委托加工款项,交付加工产品,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受托加工产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受托加工产品

  贷:生产成本——受托加工产品

  四、若属于受托加工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则应依法履行代收代缴义务,并相应进行账务处理,则上述会计分录更改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受托加工产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税费——代收代缴消费税

  另外,向委托方交付受托加工产品,除上述成本结转外,对于起始收到委托方发来、并登记于辅助类账簿的加工物资来讲,此时仍然在辅助账簿登记(减少)即可。

  五、增值税、消费税账务处理

  (一)“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一并纳入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下的计算、结转即可。期末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二)申报期申报缴纳、解缴增值税、消费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应交税费——代收代缴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

  注:对于受托加工业务,在委托方来讲,则是委托加工业务;关于委托加工业务的相关账务税务处理,我们另文再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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