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计算:不论是增值税纳税人还是营业税纳税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销售款)凭据的当天。由于融资租赁是分期收取租金,税收上应当按“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的规定确认收入的实现,即融资租赁的出租方按照租赁合约,应向承租人收取的各种款项(包括资产本金、应收利息、手续费等)的当天为营业税或增值税的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对应扣除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笔者认为:应根据收入与费用的“配比原则”,在分期收取租金的期限内均匀扣除出租资产的实际成本即本金后的余额,确认为应税收入,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与企业会计制度确认的租赁收入有着一定的差异:会计上是首先确定摊销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实际利率(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不知道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也无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的,按同期银行借款利率),以确定的内含利率乘以本金余额作为应计利息,依此确认为“租赁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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