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二[1995]260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代理进出口业务代购代销收入列支业务招待费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5-07-19
摘要:此文的执行范围包括外贸企业,工贸企业和其他有代理进出口业务的企业,代理进出口业务的代购代销收入按不超过其2%的比例列支业务招待费后,不得在企业的业务收入内重复计算业务招待费。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代理进出口业务代购代销收入列支业务招待费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二[1995]260号                 1995-07-19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代理进出口业务代购代销收入列支业务招待费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56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此文的执行范围包括外贸企业,工贸企业和其他有代理进出口业务的企业,代理进出口业务的代购代销收入按不超过其2%的比例列支业务招待费后,不得在企业的业务收入内重复计算业务招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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