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三字[1998]第14号 1998-08-31 税屋提示——
1.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自2015年8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6月1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3.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8日起,本法规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条款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借鉴其他省、市的做法,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省局制定了《山东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对土地增值税实行预征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自1994年土地增值税开征以来,我省土地增值税收入连年增长,征收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但是,由于土地增值税的特点和计税依据的复杂,征管中仍存在一定的问题,尤其是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申报登记率低。对土地增值税实行预征,是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政策、加强我省土地增值税管理、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要从维护税收法规的严肃性、促进依法治税的高度,认识对土地增值税实行预征管理的重要性,加强领导,采取措施,把《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暂行办法》落到实处,使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二、搞好税源控管。 各级地税机关一定要重视税源控管工作,要借对土地增值税实行预征管理之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申报登记情况、房地产转让情况、土地增值税纳税情况等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清理,对没有办理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登记手续和偷逃税的单位和个人,限期办理登记和补缴,并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该暴光的暴光。通过检查清理,营造良好的纳税环境,摸清税源底数,建立征管档案,设立预征土地增值税税款台帐,,为今后征管打下坚实基础,使土地增值税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三、切实做好预征率确定和实施工作。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主要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而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情况因所处地理位置和当地经济发展状况而不同。各地在确定本地的预征率时,一定要做好出台前的调查测算工作,使预征率贴近实际。同时,各地要对土地增值税实行预征管理进行宣传或解释,以取得社会各界及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保证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顺利进行。 四、各地要将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对房地产企业检查清理情况、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及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于11月底前汇总报告省局三处。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附件: 山东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对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管理。 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管理由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转让的房地产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实施。 第四条 凡在我省境内开发经营房地产的各类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在房地产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取得转让收入的,为预缴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预缴土地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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