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垦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新)[全文废止] 京地税企[1999]680号 1999-12-23 税屋提示——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垦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14号)转发给你们,经与市财政局研究,并结合我市情况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原以农场为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各个农场所属独立核算单位,在接到本文件30日内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鉴定和申报手续,逾期不办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原实行以农场为汇缴企业所得税的单位,1998年度的亏损,可由其所属各独立核算单位在1999年及以后年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政策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予以弥补。具体分解办法由市农工商总公司提出意见,报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审批后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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