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及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发[2003]153号 2003-10-23 税屋提示——依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6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3年11月1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及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的通知》(国税发[2003]12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一系列的管理办法,以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规范货物运输业发票增值税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及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印发,对于纳税人及时了解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和增值税抵扣政策的变化,正确执行各项管理规定有着重要意义。各地应高度重视《公告》的贯彻落实工作,认真学习,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把《公告》有关要求落实到位。 二、加大宣传力度 各市国税机关应迅速将本通知转发至各县级局,保证各项管理措施在规定时限内贯彻执行。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尽快做好《公告》的印制和发放工作,并将《公告》张贴于所有办税服务厅。同时,应充分利用报刊、杂志、电视、电台等媒体,广泛开展宣传,保证将《公告》精神及时告知纳税人,取得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 三、加强协调配合 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及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需要国、地税部门的共同努力。各级国税机关应主动与地税部门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积极做好信息沟通工作,认真落实好各项管理规定。 各地在《公告》的落实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应随时向省局反馈,便于省局及时研究解决。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