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动态管理定额。各地国税机关要加强纳税定额的动态管理,改变“票内定税、票外计税”的做法,对个体工商户的实际经营额超过核定定额20%以上的,应于90日内调整定税系数,重新核定定额。个体工商户在核定定额的经营地址以外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经营收入,应另行办理纳税申报,不得在当期定额中抵减。 (四)推行“阳光作业”。各地国税机关要不断完善公开办税制度,全面开放税收征管过程,大力推行“阳光作业”,保障个体工商户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各地国税机关要建立税负调整听证制度,定期召开税负调整听证会,对季节性、行业性、区域性等涉及面广,影响面大的纳税定额调整进行社会公开听证。 附件:省局重点监控的商品交易市场及个体工商户大户名单(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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