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二手房交易计税价格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地[2006]302号 2006-06-28 税屋提示——
1.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9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1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京财税[2011]418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本法规自2011年12月10日起全文废止。
为做好我市二手房交易涉及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堵塞征管漏洞,保证税收收入的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现就调整二手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二手房交易涉及税收的计税价格,税务机关应以房屋交易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协议)中确定的成交价格为依据,但对于成交价格低于二手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均以此最低计税价格作为核定征收税款的基数。 二、对于不同类别的房地产,按不同建成年代、不同楼层、不同房屋类型进行相应系数修正,以修正后的价格作为计税价格征收税款。 三、二手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北京市房地产市场交易情况不定期进行调整。 四、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提出异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本通知中二手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依据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测算的2005年房屋市场交易价格并考虑相关因素调整确定。 六、本通知自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制定的文件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附件: 1.二手商品住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 2.特殊二手商品住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 3.已购公房再上市最低计税价格 4.经济适用住房再上市最低计税价格 5.二手办公用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 6.二手商业用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 7.二手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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