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取外省市电视台落地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地税函[2006]252号 2006-12-15 税屋提示——依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 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03月0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近接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电集团公司)反映,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对外省市电视台在我省通过卫星转播电视节目统一收取一定的有线网络使用费(简称落地费),并统一开具发票,然后再按照其下属分(子)公司营业比例拨付给各分(子)公司落地费。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6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精神,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就广电集团公司收取外省市电视台落地费征收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对广电集团公司以其向外省市电视台统一收取的落地费减除拨付各子公司落地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对各子公司以取得的由广电集团公司下拨的落地费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对各分公司取得的由广电集团公司下拨的落地费,属于独立核算单位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从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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