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7]9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亚洲开发银行协定》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7-06-25
摘要:《建立亚洲银行协定》(以下简称《协定》)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亚行付给董事、副董事、官员和雇员(包括为亚行执行任务的专家)的薪金和津贴不得征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亚洲开发银行协定》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2007]93号           2007-06-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来,部分地区反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中国加入亚洲开发银行的通知〉的通知》([86]财税外字第076号)中有关个人所得税免税权的执行口径不明确的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执行口径问题明确如下:

  《建立亚洲银行协定》(以下简称《协定》)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亚行付给董事、副董事、官员和雇员(包括为亚行执行任务的专家)的薪金和津贴不得征税。除非成员在递交批准书或接受书时,声明对亚行向其本国公民或国民支付的薪金和津贴该成员及其行政部门保留征税的权利。”鉴于我国在加入亚洲开发银行时,未作相关声明,因此,对由亚洲开发银行支付给我国公民或国民(包括为亚行执行任务的专家)的薪金和津贴,凡经亚洲开发银行确认这些人员为亚洲开发银行雇员或执行项目的专家的,其取得的符合我国税法规定的有关薪金和津贴等报酬,应依《协定》的约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7年6月25日

标签: 金融业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