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审核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地税发[2007]110号 2007-08-14 税屋提示——依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审核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833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有关单位应按本文附件格式要求对获奖人员建立相应清册台账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将其归入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一户式”档案,进行跟踪管理。 附件: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股权形式奖励个人台账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