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厦国税函[2009]54号 2009-04-10 各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134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以下简称《非居民企业汇算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1号,以下简称《非居民企业汇算工作规程》)等汇算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就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关于2008年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要求 ㈠汇算的范围 凡隶属我局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含外商投资企业,下同),均应当办理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各分支机构,以及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 纳税人应当依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报送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并对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㈡汇算清缴时限 居民企业应当在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5月31日前办结企业所得税多退少补等事项。 ㈢汇算清缴的申报方式和工作要求 ⒈居民企业申报方式 2008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及汇算清缴实行网上申报方式。居民企业纳税人统一使用2008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查账征收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十一张附表,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纳税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 纳税人在规定的年度纳税申报期内,发现纳税申报有误的,可到税务机关征收柜台重新办理补充纳税申报。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办税大厅设立了“自助报税服务区”,提供给纳税人进行“自助式”申报。 ⒉税务机关工作要求 各级税务机关要精心组织,成立汇算清缴工作小组,全面掌控本单位汇算清缴整体进度和工作质量,指定专人负责做好汇算清缴的各项工作。内外并举:通过加强税务干部的业务学习,提升政策水平;通过外部培训,为纳税人提供服务,帮助纳税人掌握汇算清缴政策规定和程序上的要求。同时,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处理纳税人的涉税审核、审批或备案事项。 ⒊税务机关审核事项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后,应对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逻辑性和有关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审核重点包括: (1)年度纳税申报表与企业会计报表的数字是否一致,各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对应,计算是否正确。 (2)是否按规定结转或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 (3)是否享受了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是否符合税收减免条件,包括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以及是否符合减免税有关规定程序;是否进行纳税调整,适用税率是否准确等内容。 (4)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程序。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分支机构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是否由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证明。 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分支机构预缴的税款是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一致。 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后,对纳税人预缴税款少于或超过全年应缴税款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税或退税手续。 ㈣汇算清缴的后续管理 2008年度的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基层局要认真做好各项后续工作。 ⒈按时报送汇算清缴汇总表和书面总结报告。各基层局应使用税务总局统一开发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软件,按照汇算清缴汇总表的口径、结构和内容,认真编制有关报表,对汇算清缴相关数据、资料进行分析。并于6月30日前报送市局所得税处。 ⒉认真做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专项检查等案源筛选工作。主管税务机关在企业所得税税源分析、汇算清缴工作的基础上,对比分析年度纳税申报数据和以往历史数据以及同行业利润率、税负率等行业数据,采用综合分析、实地调查等方法,切实做好所得税的纳税评估工作的案源筛选。根据不同的管理需求有效运用纳税评估对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项目、连续三年以上亏损、长期微利微亏、跳跃性盈亏、减免税期满后由盈转亏或应纳税所得额异常变动的企业,作为纳税评估、税务检查和跟踪分析监控的重点,实施纳税评估。 3.关于即征即退企业的特殊要求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厦门市自行制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14号)及财政部驻厦专员办关于财税[2008]114号文执行“即征即退”的政策口径,各相关局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于6月30日前将“即征即退”的情况书面上报市局。 二、关于2008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要求 2009年是税务部门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实行独立申报和汇算清缴制度的第一年。各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非居民企业汇算办法》和《非居民企业汇算工作规程》的要求,认真做好汇算清缴工作。2008年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实施意见如下: ㈠汇算清缴对象 ⒈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厦门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无论盈利、亏损或处于减免税期间,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汇算清缴。 ⒉非居民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参加当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 ⑴临时来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足1年,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且已经结清税款; ⑵汇算清缴期内已办理注销; ⑶其他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不参加当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 ㈡汇算清缴时限 非居民企业应当在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5月31日前办结企业所得税多退少补等事项。 ㈢纳税申报 ⒈纳税申报表 非居民企业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有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801号)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年度申报。核定征收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据实申报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及其附表两张。 2.税务机关审核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应审核非居民企业提交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㈣做好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的各项后续工作各基层局应在6月20日前完成汇算清缴工作的资料归档、数据统计、汇总以及总结等工作,并于6月30日前向市局国际处报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总结及有关报表。工作总结要按照《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相关要求来上报。 一、关于2008年关联交易申报工作要求 今年的关联申报要求企业填报《2008版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对申报和审核工作要求重申如下: ㈠申报对象 凡应进行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的企业(包括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均应进行年度关联申报。 ㈡审核要求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和汇算模块的要求,结合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工作和日常管征掌握的情况,审核企业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重点审核对象如下: ⒈度关联交易超过1亿元的企业,审核的重点行业包括:快餐、大型零售、饮料生产、电梯、汽车、高速公路等基础设施建设融资、轮胎制造、制药、饭店连锁; ⒉形资产关联交易额大的企业、与关联方存在成本分摊协议的企业或业务整合过程中发生无形资产交易的企业; ⒊将利润留存在受控外国公司,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导致延迟纳税的企业; ⒋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的企业; ⒌避税港企业发生业务往来的企业(避税港名单见附件三); ⒍前年度被实施反避税调查调整的企业。 在审核企业申报资料的同时应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从重点审核对象中选取关联交易造成历年经营状况异常的企业、存在资本弱化现象的企业或者利用受控外国公司避税的企业作为2008年度避税嫌疑企业(经营状况异常标准见附件四)。每个单位选取的避税嫌疑户应不少于4户,其中至少选择1户年度与境外关联方的业务往来金额超过1亿元的企业。 各单位应于6月30日前完成企业申报资料的审核、数据上报、避税嫌疑户选案报告(基本格式见附件五和附件六)及上述工作完成情况总结报告的上报工作。届时将对各单位的工作完成进度、户数和质量情况进行评比通报。 附件: 国税函[2009]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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