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预计残值是指,假定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企业目前从该项资产的处置中获得的残余价值。残余价值一般难以准确估计,国税发[2003]70号 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第二条规定内资企业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为5%,会计上靠管理层判断的,没有具体规定。新税法中没有对固定资产残值比例作出限制性规定,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固定资产净残值比例由财务人员进行专业判断,但要求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且一经确定不得变更。换言之,固定资产残值率变得更加自由。下面在新税法下就固定资产残值的几个问题进行简要的探讨。 一、会计与税法差异 (二)税法规定残值与会计估计的残值差异 (2)当实际估计的残值小于税法规定的残值时,固定资产如变现出售账务处理为:借记银行存款和营业外支出;贷记固定资产清理。此时实际的净残值收入和税法规定的残值收入的差额部分即“营业外支出”可在税前扣除因而具有抵税的作用。 二、新旧税法下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会计核算问题 [例]某煤炭机械制造公司2006年12月购买一件设备,购入价为750000元,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会计上确定4%的净残值、折旧年限3年,2008年前税法规定的净残值为5%,折旧年限5年,2008年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后,税法允许净残值为1%,折旧年限为4年。该公司根据新法规定,在2008年将折旧年限调整为4年。 (1)企业的会计处理 借:管理费用 2 2007年至2009年每年计提折旧2×12=24(万元) (2)纳税申报处理 2007年可在税前扣除的折旧额:1.1875×12=14.25(万元) 2008年度至2011年度税前扣除折旧额的纳税处理 第一种方式:可以继续沿用2008年以前的旧政策 第二种方式:按照新税法重新计算折旧额 重新计算后,该企业可以在2008年至2010年剩余3年内每年税前扣除折旧20万元。 2008年度至2010年度税前扣除折旧额的纳税处理 综上所述,在新税法颁布后,固定资产残值确定变得更加切合企业的实际情况,企业应做好各方面工作,并用来指导企业的相关工作。 本文转自《财会通讯》2010年第7期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